提供虚假资料处罚有新规定——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执法见闻

时间:2024-12-11 02:35:39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你们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资料,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这条隐患是否属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监察员解启铭在汇总问题前,向陪同检查的某矿副矿长王某核实。

  前不久,该处对辖区一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提供的217回风顺槽钻孔负压资料与现场检测的不符。

  “这条隐患属实,但‘虚假资料’这几个字能不能换个说法或者直接不要写?”王某说。

  “隐患属实就好。难道不是虚假资料吗,为什么要换个说法?”解启铭问。

  “是虚假资料,但写上这几个字,你们就要对我矿进行处罚。上次,我矿一份任命文件上写着机电科共有3名技术人员,实际在岗2名,我们就因提供‘虚假资料’被处罚了。”王某解释。

  “那是什么时候的事?”解启铭问。

  “就在今年3月。”王某说。

  “当时是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的吧?”解启铭问。

  “好像是,反正罚了。你们处罚后,矿上还对我们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王某说。

  “你看一下这条隐患,后面标注的违反条款,是不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解启铭说。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王某说。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解启铭说。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罚多少?不会比之前罚得多吧?”王某紧张地问。

  解启铭随即递给王某一本《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王某边翻边念着。

  “这是违反的条款,还是我来给你找吧。”解启铭翻出相关规定,“你仔细看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我们一定改,现在就改,以后绝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了。”王某说。

  “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很有代表性,反映了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懂法、不学法的问题,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解启铭说,“为此,监察执法三处提出,在依法依规执法的同时,想方设法给煤矿人员普法。”

  监察执法三处副处长李鹏峰介绍,今年以来,该处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仅在通报会上指明隐患所违反的条款,还会在执法文书上标注每条隐患违反的条款,既让煤矿知道违反哪项规定和下一步如何整改,也更加规范了该处的执法行为。

  为认真落实规范执法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监察执法三处明确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中;制作APP,将煤矿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中到APP中,并安装在每一名监察员的电脑和手机上。一旦出现上述问题或在制作执法文书时,监察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解答问题、查找相关法规条款。

  “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让煤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监察执法三处负责人徐冠华说。(王忠森)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xw/dfdt/202412/t20241206_514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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