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四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2月24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井下-500m中段盲竖井循环运输巷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岩性发生变化,未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支护到迎头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企业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饰面石材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存在采场边坡临边部位未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标识,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锯切作业时未在绳锯外侧安置安全防护栏栅、周围人员未退到安全位置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
3.2023年3月1日,四川省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未按设计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处以3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马某罚款670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阚某罚款41000.00元。
4.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对宜宾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2022年实际开采量122.26万吨,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18000.00元,对矿长周某处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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