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255319768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何家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价处字〔2021〕4号 |
案件名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重复收取人造石灌模费,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超声骨刀损耗费。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0128.8元。 |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六)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六)项、第十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二节第271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没收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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